日前,有關部門發布關于做好關閉不具備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確保完成2019年關閉1000處以上不具備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含尾礦庫)任務。
通知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煤礦山,納入關閉范圍:
(一)存在重大生產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法定生產條件的。
(二)違反建設項目設施“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三)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條件達不到煤礦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
(四)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小距離達不到300米的。
(五)已運行到設計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
通知也對關閉標準進行了介紹:
(一)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二)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于生產的設施和設備。
(三)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山要完成邊坡治理,尾礦庫要完成閉庫治理并公告銷號。
(四)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五)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通知要求,各地區要充分認識關閉不具備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對于防范重大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做好關閉不具備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區要根據全國非煤礦山數量和關閉工作目標,結合本地區非煤礦山數量及分布情況,科學合理確定關閉計劃,并將目標任務逐級落實到各市(州、盟)、縣(區、旗)。要督促市、縣級地方嚴格對照關閉程序和標準落實關閉任務,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通知還指出,各地區要健全完善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聯動機制,細化落實各相關部門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時研究、協調解決難點問題,確保關閉工作順利推進。
通知還要求,各地區要強化督促指導,定期調度關閉工作進度,及時督促解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地區,要及時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督促落實。要強化對關閉對象的執法檢查,防止企業因關閉前突擊生產和超能力、度、超定員生產而造成生產事故,防止已經關閉的礦山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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